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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鲁晓峰诉张晶晶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03号原告鲁某某,男,藏族,现年30岁,某乡政府干部,现住合作市。被告张某某,女,藏族,现年27岁,某中学教师,现住合作。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以经亲朋好友劝和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鲁某某承担50元。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