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以下简称史庄信用社)诉被告闫金贵、闫保同、葛小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闫金贵,闫保同,葛小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金初字第29号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负责人黄小宝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玉栋,获嘉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闫金贵,农民。被告闫保同,农民。被告葛小丑,农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以下简称史庄信用社)诉被告闫金贵、闫保同、葛小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史庄信用社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闫金贵、闫保同、葛小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闫金贵、闫保同、葛小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闫金贵、闫保同、葛小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承担。审 判 长 史献梅审 判 员 贺雪娟人民陪审员 郑跃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穆应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