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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执485(2013)俞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涛,王兆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吴涛,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王兆义,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吴涛与王兆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福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王兆义返还吴涛投资款67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因王兆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兆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301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6930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王 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新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