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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仁康与宁波远成石化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康,宁波远成石化电力机械有限公司,ShirleyShen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60号原告:张仁康。被告:宁波远成石化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工业园区南洪。法定代表人:杨海涛,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ShirleyShen(王修卿)。委托代理人:沈贝,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仁康为与被告宁波远成石化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ShirleyShen(王修卿)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仁康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仁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张仁康负担。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