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海龙。被告张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学审 判 员 郝立明人民陪审员 吕凤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邴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