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承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海龙。被告张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学审 判 员  郝立明人民陪审员  吕凤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邴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