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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594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