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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胡××与被申请人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潘××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潘××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申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潘××。申请再审人胡××与被申请人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的(2012)湖吴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胡××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胡××于2013年11月13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胡××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胡××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孔剑萍代理审判员  孙利琴人民陪审员  杨军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嘉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