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陈军受贿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4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军,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贵州省水城县农业局原副局长。因本案于2013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水城县看��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军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军于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任水城县林业局副局长,分管资源站、天保办、林业站、退耕办、推广站、检疫站等业务工作。其犯罪事实如下: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军在县林业局招标采购核桃树、梨树苗等苗木的过程中,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投标人章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岳某某等人贿赂共计22.8万元人民币,具体是:1、2011年12月左右,云辉园林树苗种植场法人代表章某某在参加水城县林业局招标采购苗木的过程中,找到陈军要其帮忙,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其100万元的好处费,后章某某中标并顺利通过验收。为了感谢陈军,2012年9月14日,章某某在红桥新区远程汽车销售点,向陈军行贿人民币15万元用于陈军购买汽车,陈军如数收下。2、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在水城县林业局采购核桃苗的招投标过程中,毕节福江苗圃场法人代表李某某找到陈军希望能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事成后给予陈军好处,在陈军的帮助下,李某某顺利中标。2011年10月份,为了感谢陈军,李某某在钟山区名人汇都楼下送给陈军5万元人民币,陈军如数收下。3、2011年初至2012年1月,为了能与水城县林业局签订供应竹苗的合同,水城县益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徐某某先后向陈军送了价值5000元的洗澡卡及18000元现金,陈军均如数收下。4、2012年1月份,在陈军的帮助下,六枝特区家园果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岳某某顺利参加水城县林业局的供���苗木招投标活动,并成功中标,为了感谢陈军,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岳某某在陈军家楼下送给陈军5000元人民币,陈军如数收下。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军主动退交赃款22.8万元。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陈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涉案赃款22.8万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军不服,以“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军收受他人贿赂22.8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陈军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陈军所提“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收集在案的举报信、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2013年1月15日中共六盘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接群众举报称,上诉人陈军与章某某骗取国家资金超千万,二人从中谋利600多万元。同年1月24日,六盘水市纪委监察局找行贿人章某某谈话,其证实了向上诉人陈军行贿15万元的事实。次日,上诉人陈军向六盘水市纪委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并无上诉人陈军自动投案的相应证据,上诉人陈军亦供述自己是六盘水市纪委通知去谈话的,上诉人陈军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波代理审判员 武晓华代理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炳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