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嵊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彭元坤抢劫罪,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元坤,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586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元坤。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朱汉军。被告人彭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商国东。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元坤犯抢劫罪,被告人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彭元坤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彭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元坤及其辩护人朱汉军、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商国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彭元坤携带电击棍、手铐等作案工具到嵊州市三江街道富民街570号王某经营的美容店内,采用手铐拷手、电击棍恐吓等暴力、胁迫手段,从王某处劫得现金人民币600元及苹果5代手机一只,共计价值人民币4868.7元。后被告人彭元坤将该手机交给其女友被告人彭某使用,被告人彭某在明知该手机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对该手机采用刷机、贴膜等方法进行掩饰、隐瞒并使用。案发后,苹果5代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彭元坤主动向被害人退还赃款600元,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元坤、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元坤、彭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元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掩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本案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另被告人彭元坤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彭元坤、彭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犯罪情节较轻可适用缓刑。两辩护人以上述为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及对被告人彭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元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缴纳)。二、被告人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裘建秋人民陪审员  董伯千人民陪审员  钱爱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浩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