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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自强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强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秀山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梅小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源花,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自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梁湖工业区晾网山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自强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0元,减半收取16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50元(该费用由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浙江自强电缆有限公司已直接付给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由被告浙江自强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启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