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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周围与樊益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益锋,周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益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围。上诉人樊益锋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樊益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上诉人樊益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夏 鸿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