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周围与樊益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益锋,周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益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围。上诉人樊益锋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樊益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上诉人樊益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夏 鸿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