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熊智先与冯汝梁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智先,冯汝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熊智先。被执行人冯汝梁。熊智先申请执行冯汝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5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1114.44元,执行费26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熊智先申请执行冯汝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岚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