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黄东华与张元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华,张元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黄东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邹业锋,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张元鸿,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华诉被告张元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黄东华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1月12日14:30分在龙岗巡回法庭开庭。开庭当天,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按时到庭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洁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