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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黄东华与张元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华,张元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黄东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邹业锋,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张元鸿,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华诉被告张元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黄东华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1月12日14:30分在龙岗巡回法庭开庭。开庭当天,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按时到庭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洁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