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执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申请执行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六执字第00032-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昌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 负责人:俞贤收,该站站长。 被执行人: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六执字第0003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在广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1360015***********存款人民币叁佰伍拾贰万元整。现申请人同意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在广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1360015***********存款人民币叁佰伍拾贰万元整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丽华 审 判 员 尹荣捷 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悦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