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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辛贤助与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毕长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贤助,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毕长东,雷贯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156号申请人辛贤助。被执行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吴洪春,总经理。被执行人毕长东。被执行人雷贯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辛贤助与被执行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毕长东、雷贯一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乐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鞠成东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