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辛贤助与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毕长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贤助,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毕长东,雷贯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156号申请人辛贤助。被执行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吴洪春,总经理。被执行人毕长东。被执行人雷贯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辛贤助与被执行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毕长东、雷贯一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乐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鞠成东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