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梁林(反诉原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宁、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林(反诉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林(反诉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梁林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康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梁林申请撤回反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梁林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4453元,减半收取17227元,由原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062元,减半收取9031元,由被告梁林负担。审判长 王万军审判员 安东海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