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与被执行人孙╳╳、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小学侵权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XX,孙XX,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XX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谭XX。被执行人孙XX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XX小学。申请执行人谭XX与被执行人孙XX、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XX小学侵权债务纠纷一案,请执行人谭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2)北民-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347.09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XX、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XX小学分别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谭XX8053.2元、8293.89元,并各自负担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82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忠华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