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二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北京宝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侯国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侯国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275号原告:北京宝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奇志,董事长。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一村村委会东500米。委托代理人:唐士军,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侯国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国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宝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宝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盛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