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云梅与中国铁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兰州西路营业厅、山东达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梅,中国铁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兰州西路营业厅,山东达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胡云梅,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胡颖,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兰州西路营业厅,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守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山东达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理人姜子洪,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艳玉,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云梅与被告中国铁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兰州西路营业厅、山东达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朱大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