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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章玺与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玺,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章玺。被告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玺与被告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章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玺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章玺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