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开原市某某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开原市某某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禹某某,该学校校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中心小学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中心小学于2013年10月16日前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中心小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中心小学占有使用的5818.00平方米土地及该土地上的附属物三层楼房一栋。(房照号为GL40XXX03。房屋面积为690.4平方米)予以查封,不得转籍过户、设定抵押。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即2013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4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