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朱书兴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朱书兴,)刘x,朱新华,朱x1,朱x2,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农工商公司,北京清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周大成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1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法定代表人朱长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女,1982年8月1日出生,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艳红,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书兴,男,1932年5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兼朱x1、朱x2法定代理人)刘x,女,1974年8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新华,男,1976年2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1,男,2002年x月x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2,女,2007年x月x日出生。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朋,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毛纺路临59号。法定代表人关锦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冠群,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农工商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沈英杰,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农工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清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清河村。法定代表人侯寿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大成,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上诉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于2013年6月14日名称变更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书兴、刘x、朱新华、朱x1、朱x2、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农工商公司、北京清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周大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5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56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谷世波审 判 员 芦建民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