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郭某,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林某,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林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宋薇薇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人民陪审员 李 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丝茗冯雅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