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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郭某,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林某,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林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宋薇薇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人民陪审员  李 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丝茗冯雅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