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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魏家顺与柏国伟、柏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家顺,柏国伟,柏光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魏家顺。被告柏国伟。被告柏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家顺诉被告柏国伟、柏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家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即625元,由原告魏家顺负担。审 判 长  邵伟星审 判 员  黄 敏人民陪审员  陈 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