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魏家顺与柏国伟、柏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家顺,柏国伟,柏光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魏家顺。被告柏国伟。被告柏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家顺诉被告柏国伟、柏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家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即625元,由原告魏家顺负担。审 判 长 邵伟星审 判 员 黄 敏人民陪审员 陈 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