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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金香与被执行人武汉钧平拆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23-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何某支付赔偿款121439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76元(以1214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自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854.60元、执行费1760元,以上款项合计130129.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存款130129.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