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颜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颜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范立彬。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嵇绘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