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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堆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国斌与西藏力泰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斌,西藏力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堆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赵国斌,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力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县。法定代表人涛洪,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国斌与被告西藏力泰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斌与被告西藏力泰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82元减半收1541元,由原告赵国斌承担。审判员  秦彦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