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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江苏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122号原告:江苏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开发区永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金彩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仲明,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捷,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北、兴慈四路西。法定代表人:茹旭聪,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计98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文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