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宋敏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宋敏全,李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被执行人宋敏全。被执行人李道松。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与宋敏全、李道松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莱商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62353.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62353.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执字第6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绪波审 判 员 唐茂群代理审判员 杨伟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茂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