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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卢水情与宁列秀、董有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水情,宁列秀,董有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卢水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耀明,男,汉族。被告宁列秀(又名宁列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明生,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有强,男,汉族。原告卢水情与被告宁列秀、董有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2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水情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治疗尚未终结、相关证据未调取到位、将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水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水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卢水情承担。审 判 长  卢林祥审 判 员  王泉慧人民陪审员  魏西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