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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钟某某,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6日予以受理。受理后,原告以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