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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段立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段立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948号原告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缐杰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春利,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文革,北京大煊律师事务所。被告段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段立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