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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泮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宁刑初字第6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泮某。2006年11月4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宁海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13年1月23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2月19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泮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胜,被告人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泮某在宁海县越溪乡越溪村家中等处设立“六合彩”投注点,并先后接受陈某、葛某、泮某、应某乙、丁某、洪某、曹某等人的多次投注,累计收受投注额人民币23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泮某被宁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胡某、葛某、应某甲、泮安家、应某乙、丁某、洪某、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记帐单及投注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共同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泮某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泮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泮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泮某犯罪所得财物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阮建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熙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