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俞懿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刘景年、霍婷婷、朱维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俞懿轩,刘景年,霍婷婷,朱维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人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懿轩,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俞**,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昌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丽明,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景年,男,汉族。原审被告霍婷婷,女,汉族。原审被告朱维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男,汉族。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懿轩及原审被告刘景年、霍婷婷、朱维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缺席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给俞懿轩48000元;二、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基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给俞懿轩46353.53元;三、朱维聪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俞懿轩赔偿56353.53元;四、驳回俞懿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98.48元(俞懿轩已预交),由朱维聪负担799.24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799.24元。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俞懿轩实际伤情与鉴定结论不符。其一,鉴定时机不适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辅导材料》对评定时机的规定:“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鉴定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而鉴定机构为俞懿轩鉴定做出鉴定意见的时间距离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仅96天,故评定时间明显过早。其二,《法院临床司法鉴定实务》第九章第三节记载,外伤性癫痫的鉴定应当在伤后药物治疗半年以后进行,且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而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2年6月18日出具的脑电图报告中显示为“正常小儿睡眠脑电图”。其三,俞懿轩于2012年12月再次入住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术治疗,但未见其出入院记录及门诊复检病历存在外伤性癫痫的相关药物治疗情况。因此,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俞懿轩外伤性癫痫达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并向法院提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俞懿轩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第二,俞懿轩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首先,俞懿轩仅提供其母亲熊志超在佛山市鸿鑫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工作证明,但未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熊志超的工资银行卡流水账等材料佐证,更无提供任何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熊志超的居住证明。其次,俞懿轩于2011年6月3日在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人民医院出生,至事故发生时未足周岁,俞懿轩不可能在出生后即随同母亲由江西返回佛山上班;且俞懿轩未提供任何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其在佛山居住的证明,也无证据证明其自出生后随母亲熊志超在佛山乐从生活的证明。因此,原审判决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俞懿轩的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综上,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认定;2.二审诉讼费由俞懿轩负担。被上诉人俞懿轩答辩称:第一,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俞懿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周岁,俞懿轩在一审提供俞懿轩的居住证明、其母亲的劳动证明及工资证明,可以证实俞懿轩的父母分别在深圳和顺德居住和工作。因此,俞懿轩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第二、关于伤残评定的问题。鉴定结论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符合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刘景年答辩称:认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原审被告朱维聪答辩称:认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原审被告霍婷婷在二审期间未答辩、举证、质证。被上诉人俞懿轩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证明一份及工资条两页,用以证明俞懿轩的母亲熊志超在2009年入职佛山市鸿鑫达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于2011年5月25日请产假回家至2012年2月1日回公司上班;工资条可以佐证熊志超一直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工作,且有固定的收入。2.疫苗接种记录一份,用以证明俞懿轩的母亲因回家生小孩,故俞懿轩从出生至2012年3月在江西接种疫苗,其母亲后来回顺德工作后在2012年3月在乐从医院接种疫苗。以上两组证据均用以证明俞懿轩的母亲熊志超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工作生活,期间因生小孩请产假回家5个月左右,合情合理。俞懿轩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明、工资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具体由法院核实;疫苗接种记录记载,俞懿轩于2011年12月25日仍在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曲白乡居住,故可以看出俞懿轩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反证其不能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审被告刘景年质证认为:对证明、工资条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银行流水记录和社保记录佐证,不能证明其工资情况;对疫苗接种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了俞懿轩在2012年3月21日前均在江西接种疫苗,只能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佛山居住的时间不足一个月。原审被告朱维聪质证认为:同意刘景年的质证意见。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原审被告刘景年、朱维聪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于俞懿轩提供的证据2,鉴于各方当事人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1,已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且与本案其它证据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系原审判决对残疾赔偿金的处理是否合理。第一,关于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佛山医学会)为俞懿轩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俞懿轩伤残等级的依据。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认为佛山医学会对俞懿轩鉴定的时机不当,且治疗检查、用药情况未能反映鉴定的相关结论。首先,关于评定时机的问题。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条规定,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该文件第2.7条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从上述规定可知,伤残的评定时机是以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是否达到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为标准来确定。而本案中,俞懿轩经入院治疗后,医务人员经临床检查,认为俞懿轩病情稳定,一般情况良好并同意其出院。而俞懿轩委托的鉴定机构佛山医学会及其鉴定人员具有合法的司法鉴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对俞懿轩进行伤残评定时距其受伤之时已超过3个月,俞懿轩的损伤经治疗后伤情已基本稳定,即已具备了伤残评定的时机条件;且伤残评定时机的确定涉及临床医学等专业知识,取得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具有上述专业知识,其在进行伤残程度鉴定时应会考虑评残时机是否恰当。其次,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治疗检查、用药情况未能反映鉴定相关结论的问题。经审查,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中型颅脑外伤;左颞顶部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颞顶骨多发骨折;左额顶部头皮裂伤;左颞顶骨生长性骨折;弥漫性轴突损伤;继发性癫痫。佛山医学会对俞懿轩进行了体格检验和相关医学辅助检查,并在审查受害人的病历记录、X光片等文件材料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10.1.a条、第4.10.1.b条之规定,依法出具鉴定结论为俞懿轩颅脑损伤达十级伤残、外伤后继发癫痫达十级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依据伤者接受鉴定时的实际情况,并综合各种客观材料、通过专业知识判断而得出,与医疗机构出院诊断并无矛盾。因此,佛山医学会对俞懿轩的伤情进行评估程序合法,佛山医学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客观、真实、依据充分,可以作为确定俞懿轩伤残程度的依据。太平洋保险公司虽对该司法鉴定书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司法鉴定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佛山医学会就俞懿轩伤残程度等级作出的司法鉴定书予以采信。原审法院依据上述鉴定结论计算俞懿轩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对俞懿轩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因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本院不予准许。第二,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从俞懿轩提供其母亲熊志超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佛山市鸿鑫达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工资条,父亲俞森良深圳市居住证、工资证明,可以证明俞懿轩的父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的收入的事实;而从俞懿轩的疫苗接种记录、其与母亲同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以及事故发生当时俞懿轩未满周岁的情况,可以佐证俞懿轩跟随母亲熊志超一同生活。据此,原审判决认定残疾赔偿金因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33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梁?绮?云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邹?佩?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