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商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华增华与曹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增华,曹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346号原告华增华。被告曹克,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增华与被告曹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增华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增华撤回对被告曹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增华负担。审判员 刘赞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家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