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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商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华增华与曹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增华,曹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346号原告华增华。被告曹克,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增华与被告曹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增华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增华撤回对被告曹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增华负担。审判员  刘赞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家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