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知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34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声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音集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音集协负担。审 判 长 韩蓓代理审判员 杨曦人民陪审员 沈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