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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余继贤与江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继贤,江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93号原告:余继贤。委托代理人:张彩萍。被告:江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继贤与被告江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