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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绿民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驭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牛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驭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牛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绿民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驭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牛行,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绿民二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行至今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牛行的个人收入、银行存款人民币74942.00.00元(其中本金72480.00元,案件受理费1462.00元,案件执行费1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被执行人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龚明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