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俞雪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刘景年、霍婷婷、朱维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俞雪风,刘景年,霍婷婷,朱维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人梁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雪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广东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广东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景年,男,汉族。原审被告霍婷婷,女,汉族。原审被告朱维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雪风及原审被告刘景年、霍婷婷、朱维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缺席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给俞雪风48000元;二、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基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给俞雪风66048.73元;三、朱维聪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俞雪风赔偿66048.73元;四、驳回俞雪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04.51元(俞雪风已预交),由朱维聪负担1052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1052.51元。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俞雪风实际受伤情况与鉴定结论不符。其一,根据医学解剖学相关知识可知,张口度受限与否取决于颞下颌关节的活动情况,而颞下颌关节由下颌骨髁突、颞骨关节面、二者间的关节盘、颞下颌韧带、碟下颌韧带、茎突韧带组成。而俞雪风受伤的位置为“左侧颧弓骨折”,并非组成颞下颌关节的相关结构。其二,佛山市中医院出入院记录及门诊复检病历均未有反映俞雪风张口度受限。综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俞雪风张口度受限情况有异议,并向法院提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俞雪风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第二,俞雪风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首先,俞雪风未能提供任何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其次,俞雪风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未有银行卡流水记录、纳税证明等材料佐证,且该证明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住院期间的查勘记录不符,原审法院也不认可该证明。因此,原审判决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俞雪风的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第三,原审判决支持俞雪风的后续治疗费无事实根据。其一,根据鉴定意见描述的后续治疗费包括“营养神经、护脑、消炎、预防感染及面部瘢痕祛除等康复治疗。”由于俞雪风未有神经损伤,脑部积气、肺部感染也已在住院期间吸收消失(详见佛山市中医院2012年6月7日的CT检查报告)。其二,俞雪风于2012年8月3日进行鉴定,距离一审终结前已达9个月,俞雪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支出后续治疗的相关支出材料。综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俞雪风的后续治疗费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可待实际产生后再行主张。综上,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原审判决中关于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的认定;2.二审诉讼费由俞雪风负担。被上诉人俞雪风答辩称:俞雪风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工作证明、工资单证明均能证实俞雪风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地区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事实,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审被告刘景年答辩称:认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原审被告朱维聪答辩称:认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原审被告霍婷婷在二审期间未答辩。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系原审判决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的处理是否合理。关于残疾赔偿金。第一,关于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佛山医学会)为俞雪风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俞雪风伤残等级的依据。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认为佛山医学会对俞雪风实际伤情与鉴定结论不符。经审查,佛山市中医院出院记录与病历均反映俞雪风左颧弓多段粉碎性骨折,而左颧弓与张口度有紧密联系的关系;佛山医学会对俞雪风进行了体格检验和相关医学辅助检查,并在审查受害人的病历记录、影像片等文件材料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9.2.f条、第4.10.3.a条之规定,依法出具鉴定结论为俞雪风中度张口受限达九级伤残、颈部活动受限达十级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依据伤者接受鉴定时的实际情况,并综合各种客观材料、通过专业知识判断而得出。因此,佛山医学会对俞雪风的伤情进行的评估程序合法,佛山医学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客观、真实、依据充分,可以作为确定俞雪风伤残程度的依据。太平洋保险公司虽对该司法鉴定书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司法鉴定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佛山医学会就俞雪风伤残程度等级作出的司法鉴定书予以采信。原审法院依据上述鉴定结论计算俞雪风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对俞雪风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因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本院不予准许。第二,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从俞雪风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赣荣五金电器制品厂的营业执照,可以证明俞雪风自2009年入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赣荣五金电器制品厂,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地区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事实。据此,原审判决认定残疾赔偿金因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后续治疗费虽未实际发生,但依据俞雪风的病情,其发生不可避免,且佛山医学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俞雪风的后续治疗费需不少于12000元为宜。据此,原审判决对此予以支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9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梁?绮?云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邹?佩?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