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东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胡某,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打工。被告黄某,女,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