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时爱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爱友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51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爱友,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西阳镇王桥行政村时庄自然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爱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树,被告人时爱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7时许,被告人时爱友驾驶收割机在涡阳县西阳镇王桥行政村后王自然村东地收割小麦时,因疏忽大意将睡在地里的另一名驾驶员韩春伟轧死。事发后时爱友便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口头传唤到西阳派出所,如实供述了所犯罪事实。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时爱友已赔偿被害人韩春伟家人各项经济损失250000元,韩春伟的家人对时爱友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时爱友在开庭审理中过程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韩周氏、郑文江、王守云、兰侠、王新建、王德明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爱友驾驶车辆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时爱友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时爱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良义审判员 刘 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莞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