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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罗燕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王学彬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罗燕金,王学彬,龙利丽,广州市骏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负责人:张胜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燕金,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助干、汪少兵,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学彬,男,汉族,1956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聂建荣,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广州市骏鹏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龙利丽,女,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广州市骏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利丽,总经理助理。龙利丽、广州市骏鹏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聂建荣,基本情况同上。龙利丽、广州市骏鹏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莹,女,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广州市骏鹏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3)穗黄法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仕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