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小萍、韦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小萍,韦继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况胜国。委托代理人:许莎莎。被告:李小萍。被告:韦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萍、韦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