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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光明与李焕然道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明,李焕然,修武县交通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350-1号申请执行人郭光明。被执行人李焕然。被执行人修武县交通运输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山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焕然、修武县交通运输公司、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焕然、修武县交通运输公司、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李焕然、修武县交通运输公司、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喜科执 行 员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卢同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