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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利英与尹苏英、薛文霞、荆晓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英,薛文霞,荆晓伟,王再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019号原告王利英,女,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沙河市。被告尹苏英,女,汉族,41岁,住沙河市褡裢村。被告薛文霞,女,汉族,33岁,沙河市环保局工作,住沙河市。被告荆晓伟,男,汉族,住沙河市汇通花园。第三人王再彬,男,汉族,36岁,住沙河市赵泗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英与被告尹苏英、薛文霞、荆晓伟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