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稷刑一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红锁,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稷山县,农民,住本村。2013年6月7日因涉嫌制造、贩卖毒品被临汾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晋稷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红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红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红锁系肢体残疾人。2008年以来,被告人马红锁从他人(无法查明)手中购买毒品“白面”、“膏子”,用罂粟、咖啡豆、茶叶、蒲公英草、盐酸吗啉呱片、B1片、B2片、食母生片、因烟井片等原料分别进行配料,以炒制或加入水用锅熬制等方法,分别制作成粉末状、片剂状、膏状的毒品,然后以不同重量装入塑料袋中。被告人马红锁将熬制的“面面”、“片片”和“膏子”分别以6元、8元、15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管红霞、马明更、马少闯、马东、马满家、秦俊杰等人。案发后,在其家中查获疑似咖啡因33.06千克、疑似毒品475袋(计23.63千克)等可疑物品,并经山西省公安厅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品中检出咖啡因、罂粟碱、吗啡、可待因、蒂巴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红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管红霞、马明更、马少闯、马东、马满家、秦俊杰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山西省公安厅公(晋)鉴(毒化)字【2013】052号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马红锁的供述及户口复制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牟利为目的,熬制毒品并贩卖他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红锁虽系肢体残疾,但其致国家法律于不顾,从事毒品生意,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红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满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海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