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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夏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1年相识谈婚,2004年1月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被告无家庭责任心、自私自利,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失睦。2004年10月,被告外��打工,此后失去被告音信,原告寻找未果。现双方分居已八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谈婚,2004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养小孩,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失睦。2004年12月,被告外出打工,从此查无音讯。2013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由于无被告具体联系地址,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户口本,某某县某某镇政府、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且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化解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特别是被告自2004年12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逢人民陪审员  刘志鹏人民陪审员  刘天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宝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