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何刚与陕西腾捷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腾捷置业有限公司,何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腾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千禧阁4层。法定代表人孔少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5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管辖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双方未约定管辖地,且合同履行地亦在上诉人住所地。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引起纠纷,涉案服务房产所在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雁塔南路与航天大道西北角,属西安市长安区行政区划。原审法院以物业服务处所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