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颖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449号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赵艳婷,职务经理。被告戴颖,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戴颖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