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姚建安与闵民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XX,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姚XX,男,汉族,1961年10月12曰生,住陕西省高陵县崇皇乡,村民。被执行人闵XX,男,汉族,1970年6月9日生,住陕西省高陵县湾子乡,村民。申请执行人姚XX与被执行人闵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巳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6曰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闵XX分两次向本院交来案款2500元,该案款申请人巳领取,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231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晓林执行员 张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彪 搜索“”